史邵宁,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员。
三年前,一则“价值超过亿元的股权,被评估清零,以330万元拍卖”的网帖在深圳当地引起了极大反响。该帖称,深圳龙岗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发生合作纠纷,其中一个公司持有的40%股权被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评估价值为零并以330万元拍卖,被执行者全程不知情。当时,大量媒体报道了该事件。
昨日,该案件的执行法官史邵宁,因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佛山南海法院受审。检方指控,之所以将评估清零并且被执行人毫不知情,是因为史邵宁在此过程回避了被执行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并且自始至终都没有理会评估报告中的特别条款。庭上,对检方的指控,史邵宁全部予以否认。
案情:评估清零并拍卖 当事公司毫不知情
2007年3月20日,深圳伟发公司与浙江商都公司合资,承租深圳富尔达有限公司位于龙岗街道的两栋厂房,组成深圳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义乌公司”)。当时双方约定,深圳伟发公司出资120万元,占60%股权,浙江商都公司出资80万元,股权为40%,收益对半分成。
2008年,深圳义乌公司承建了有2880间店铺、面积达62000平方米的商品批发城出租给经销商,每平方米的租金在人民币100元以上。然而,在经营过程中,深圳伟发公司与浙江商都公司产生纠纷,双方随后提出仲裁与反仲裁。2010年5月17日,深圳仲裁委裁决,浙江商都公司应支付深圳伟发公司违约金、律师费、仲裁费共人民币762万余元。
2010年6月29日,深圳伟发公司以浙江商都公司未履行裁决为由,向龙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查封拍卖浙江商都公司持有深圳义务公司的40%股权。龙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此案。随后,法院发布公告称,“依法查封义乌商都持有深圳义乌40%股权,经评估深圳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2497.16万元,义乌商都4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时的评估值为0元。”浙江商都公司表示,当年3月底查询才知股权变更,对法院做法提出异议,认为拍卖违法。检察院昨日也认为,浙江商都公司被排除执行环节之外。经鉴定,截至2015年4月30日,浙江商都公司丧失的可分配利润为445万元。
环节
环节一:法官向失效注册地邮寄文书
该案后经广东省检察院指定,由南海检察院对此案审查起诉。昨日,在南海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将此离奇的拍卖事件出现的原因,归咎于该案的执行法官史邵宁以及“相关办案人员”。
据指控,2010年6月30日,史邵宁以合议庭名义裁定查封浙江商都公司持有的深圳义乌公司的40%股权。受理该执行案件后,执行科科长廖建南接受申请执行人彭伟功给予关照的请托,要求史邵宁帮忙加快该案执行进度。2011年春节前,彭伟功到龙岗区人民法院找到廖建南和史邵宁,其间送了史邵宁一瓶酒、两条烟和一盒茶叶。
检方指出,之所以浙江商都公司没有收到法院的相关文书,是因为史邵宁回避了有效联系方式,曾两次向仲裁裁决书中列明的浙江商都公司已失效的注册地址邮寄了相关法律文书。此外,在选定评估机构的摇珠会上,史邵宁也未按要求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2011年1月20日,评估报告出炉后,史邵宁继续将结论以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限令被申请执行人浙江商都公司10日内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逾期将依法拍卖40%股权。
环节二:单方催促导致“零价值”评估
指控称,2010年7月15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通过摇珠选定了评估机构,但法院办案人员错误地认为本案的股权争议应该交由具有“证券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于是以中标的评估机构没有评估资格为由,将上述40%股权的评估项目交由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众联公司”)进行评估。
最后,国众联公司遂采用了最不利于浙江商都公司的“成本法”进行评估,从而忽略了公司商铺租金人民币7300万元的未结算业务,评估结论为公司资金额度为-2000多万元。
不过,评估人以特别条款的方式在评估报告中说明了未结算业务这一重要情况,但史邵宁没有理会该特别条款。2011年1月20日,评估报告出具,最终认定浙江商都公司的股权价值为0元。
环节三:评估尚未出炉便急于拍卖
检方指控,2011年1月17日,史邵宁在正式的评估报告尚未出具以及拍卖裁定未作出的情况下,违反相关规定,以10万元起叫价委托摇珠中标的宝中胜拍卖公司对上述40%股权进行拍卖。
检察院表示,同年2月18日,宝中胜拍卖公司对该股权进行拍卖,杨某以330万元竞得该股权。同年2月23日,史邵宁裁定经拍卖股权转让。同年3月14日,廖某以虚假出资的方式购得杨某40%股权;同年4月6日,通过增资扩股以及虚假出资,深圳伟发公司、彭某以及深圳伟发公司原诉讼人梁某占股达到94%。
焦点:
是否无法查到有效地址?
史邵宁在法庭上表达了自己的四个观点:一是他并没有回避被执行人的有效送达地址,相反,他已经尽力去查找被执行人地址,并且依流程根据当时提供的地址和仲裁裁决书的地址进行了送达;二是在摇珠的评估过程中间,他没有插手过任何事情,起诉书里面也提到参与其中的是“相关办案人员”,并不是他;三是指控称提前摇珠选定评估机构,其实是按照法院要求一批案件进行摇珠,是法院的通知和要求,而不是针对这一个案件;四是检察院所说的造成的损失,他认为是不存在的。
检察院认为,史邵宁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应当以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方指出,史邵宁受理这个案子是在2010年6月25日,但就在2010年5月,也就是此前,深圳龙岗法院也受理了浙江商都的一个案件,并将财政报表等文书成功送达给浙江商都公司在深圳的地址。此外,史邵宁仅仅需要翻查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资料,就可以发现浙江商都公司的地址和电话均已变更,退一步来说,史邵宁也可以打电话去问律师,或者致电浙江商都的深圳办事处,也能知道正确地址,史邵宁是为了加快办案,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
现场
称是工作疏忽
否认自己有罪
昨日上午9时30分,该案在南海区法院开庭审理,曾经的法官史邵宁,坐到了被告席上。法庭上,史邵宁显得驾轻就熟,面对检察官的提问,不时还用笔和纸记录下要点,并且回答从容,逻辑性非常强。史邵宁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根据史邵宁此前的8份供述,他也始终否认自己有罪,认为自己存在瑕疵,但只是工作疏忽,不构成犯罪。
而昨日检察官再次问他是否承认自己工作存在瑕疵时,史邵宁则回避了这个问题,直接回答称“我认为自己没有犯罪”。
检察官询问他,当初寄送文书被退回,有没有想过地址写错时,史邵宁表示,他们已经多次向申请人要求提供浙江商都的地址,但是申请人均说他们不清楚,“而且查找被执行人的地址也不是我们在执行工作中的法律职责。”
检察院同时还讯问,对于评估报告,他是否有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史邵宁则表示,他只作形式审查。“我们只是执行评估报告的结果,对内容没有审查义务。评估报告太过专业了,我们不是专业人士,报告有几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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