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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好意同乘”等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明确

来源: 新华网   日期:2026-05-07 08:31:04  点击: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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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5月6日电 题:“开门杀”“好意同乘”等交通事故赔偿最新司法解释来了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冯家顺、孙鹏程

  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事关百姓切身利益,案件常常涉及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事故受害人、保险公司等多方主体,法律关系交织。

  针对日常生活中“开门杀”“好意同乘”等情形下“谁来赔”“赔多少”等问题,5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作出规定,厘清责任。 

  乘客“开门杀” 车辆保险是否赔

  日常生活中,因驾驶人不当停车、乘车人下车时疏于观察等原因引发的“开门杀”事故,给路过的行人带来无妄之灾。

  “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所投保险是否应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有的保险公司以乘车人并非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为由,主张不应就乘车人的责任向受害人赔付。

  对此,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当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换句话说,“开门杀”事故中,乘客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不能任意拒赔,司机和乘客也不能轻易甩锅。

  在一起案例中,董某驾车行驶至某路段停车,乘车人杜某开车门时,驾驶员董某未提醒注意车外情况,车门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潘某发生碰撞,造成潘某受伤。法院认为,驾驶人未尽到提醒义务,乘车人开车门时未谨慎注意,二者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对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其仅赔偿驾驶人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超出保险范围的,由杜某、董某连带赔偿。

  “这一规定既合理厘定了责任,乘车人不得推卸甩锅;又恰当分配了风险,保险公司不得以乘车人并非适格被保险人为由拒绝赔付。”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炯说。

  “好意同乘”出意外 驾驶人赔多少

  搭同事的车上下班,喊上三两好友出游踏青……“无偿搭乘”“搭便车”在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

  “好意同乘”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划分责任?

  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在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发生事故后,公安交管部门往往会对事故责任作出全责、主责、同责、次责等认定。陈宜芳介绍,这一认定中的全责、主责,能否直接等同于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具有“重大过失”,进而不能减轻其向搭乘人的赔偿责任,存在不同认识。

  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让我们来看一起真实案例:午饭后,张某驾车顺路搭载工友李某前往同一地点。途中,张某突然犯困撞到路边树木,导致李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为单方事故,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张某赔偿医疗费4.65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但张某系无偿搭载李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最终判决张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法官表示,“好意同乘”情形下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有助于弘扬友爱互助、绿色出行的社会风尚,但并未免除驾驶人的安全驾驶义务,这也警示机动车驾驶人安全谨慎驾驶。

  “道交纠纷情形较多,法律关系复杂,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无法涵盖所有的情形。有些问题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解决尚不成熟。”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杜军说,对此,我们采取在互联网上答疑、推送案例入人民法院案例库等恰当方式进行解答和指导,提供稳妥适用法律的思路和参考,确保裁判尺度统一。

  租车借车出事故 车主有何责任

  刚刚结束的“五一”假期,不少游客选择在目的地租车出行。开着租来、借来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是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赔偿,还是由使用人担责?

  民法典规定,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践中,‘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何理解,存在争议。”陈宜芳说。

  对此,司法解释明确,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明确,上述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也就是说,谁开车谁担责,但如果车主或租车公司存在过错,需要在其过错范围内,与驾驶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让我们来看一起案例:张某将自己的车辆交给饮酒后的冯某驾驶,冯某超速行驶致驾驶摩托车的李某受伤。法院认为,张某明知冯某饮酒仍出借车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超出限额的部分由冯某赔偿,其中40%由张某与冯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一些车主在明知他人存在饮酒、无驾驶资质等不适宜驾驶的情况下,仍将机动车交与他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司法解释不仅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还将强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意识,引导其加强车辆管理,抵制“马路杀手”。

  道路连接千万家,安全牵动你我他。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法妥当界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引导公众增强安全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树立安全、文明的出行风尚,共同营造良好有序的交通秩序。


 

编辑 | 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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